1937年,毛泽东同志在延安的窑洞里写出了他的发愤之作《实践论》。《实践论》是一部关于认识论的著作,影响了中国人的认识模式、思维方式,堪称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的成功典范。之所以重读这部经典,是因为《实践论》深刻阐述了认识与实践的辩证关系,对于国有企业纪委开展监督执纪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为我们纪检干部从认识论的角度剖析监督工作的本质、过程及路径优化提供了理论基础。
一、正确认识主观感受与客观事实之间的关系
在日常监督工作中,个别纪检干部喜欢凭感觉、印象、经验、推理的方式去判定监督对象是否存在问题,或者通过坐在办公室看资料、找有关人员谈话的方式去判定监督对象有无违纪违规行为。喜欢用某一种认识方式去认识客观对象,都可以获得对客观对象的认识,但常常却犯了这样的错误:把一种认识方式当做唯一的认识方式,或感觉至上,或经验主义,或完全推理。监督者在开展监督过程中自以为认识了监督对象,调查清楚了监督对象是否违规违纪,但其实并没有得到客观真实的事实,只不过是在这个过程中认识了自己的主观感受,把自己对监督对象的主观感受看成了监督对象的客观事实。比如,个别纪检干部在起草监督调查报告时,调查报告中的调查过程或事情经过部分的内容应该是对违纪违规行为的客观描述,但却不写客观事实,而是花了很多篇幅来写自己对违纪违规行为的主观感受或主观定性,这就是没有认识到主观感受和客观事实之间的关系,把自己的主观感受误以为是客观事实,犯了主观主义错误。
二、正确认识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之间的关系
马克思主义认为,认识过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感性认识,属于低级阶段;第二阶段是理性认识,属于认识的高级阶段。毛泽东在《实践论》中举了一个经典的例子:你要想知道梨子的滋味,就得变革梨子,去亲口尝一尝。为什么要亲口尝一尝?如果不亲口尝一尝,单从我们长期以来的经验和对梨子的感性认识来看,肯定会认为梨子是甜的。但是外表光鲜的梨子并不一定是甜的,可能还是苦的、酸的。这里,我们需要明白一个问题,即理性认识依赖于感性认识,感性认识有待于上升发展到理性认识阶段。我们并不全盘否定经验或感性认识,但它们有时候也是骗人的,只有实践和理性认识才是可靠的。企业的监督工作涉及面广,往往是很多问题矛盾交织在一起,如果还没有彻底查清楚问题矛盾的根源、本质和规律,仅凭以往的经验、粗浅的调查和对监督对象的感性认识,就草率的定性和下结论,是无法向组织和职工群众交代的。监督者只有充分认识到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认识到监督工作必须以调查清楚客观事实为根本,深挖细查问题矛盾背后的本质、规律,才是合格的监督。
三、正确认识“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之间的关系
毛泽东在《实践论》中有段话这样描述:“通过实践而发现真理,又通过实践而证实真理和发展真理。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种形式,循环往复以至无穷,而实践和认识之每一循环的内容,都比较地进到了高一级的程度。这就是辩证唯物论的全部认识论和知行统一观。”认识从实践开始,经过实践得到对理论的新认识,还须再回归到实践中,去指导新的实践以此获得新的认识。由此可见,认识是一个逐渐深化的过程,不是一成不变的。我们在监督检查这个实践过程中获得了新的认识,把这种认识反馈到监督检查有关制度、方法的完善上,推动监督工作更加切合实际,监督手段更加具有针对性。比如,监督者刚开始对工资奖金分配、招投标、四风问题等方面监督时,过度依赖感觉经验,忽视新的实践变化发展,对监督对象的认识存在片面性、局限性,导致新问题、新风险查不出,监督工作的实效性大打折扣。为更好开展监督工作,我们应该践行《实践论》的认识论精神,通过“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循环往复,发现和分析监督工作的问题短板,持续完善制度,掌握丰富的监督手段,不断优化监督工作,采取更加有效的监督方式,提升监督工作效能,以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监督工作要求。同样,我们也不能把查几条问题、处理几个人就视作监督工作的结束,而要通过此次监督,从看似孤立的个性问题中寻找问题发生的普遍规律,进而修改完善制度规定和业务流程,从体制机制上杜绝存在的管理漏洞和腐败风险。
(文家坡矿 高伟)